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促进市场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制定以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一、产权交易服务费
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场内进行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含债权)转让、资产(含经营权)出租、特殊资产转让等各类产权交易的各方应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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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委托方收费标准 |
受让方/承租方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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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
以成交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
1.以成交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2.服务费低于2000元的(对应成交额10万元以下),按2000元收取。 |
同一项目同一标的委托方或受让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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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含债权)转让 |
1.以成交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2.成交额低于5万元的,按1000元收取。 |
以成交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
同一项目同一标的委托方或受让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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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含经营权)租赁 |
1.未产生溢价,租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按1000元收取,高于10万元(含)的不收费。 2.产生溢价,按溢价总额的2%收取。溢价总额按总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计算。若租金总额低于10万元且溢价服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1.租赁期2年(含)以下,按租赁合同租金总额的1%收取。 2.租赁期2年以上,按首年月租金的一半收取。 3.服务费收费最高限额15万元。 |
无出租底价的项目,一事一议按市场化原则谈判确定 |
注:
1.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挂牌公告免收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2.同一个转让方不同类型项目打包交易的,分别计算服务费,转让方服务费的总和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交易鉴证费按宗收取,2000元/宗。
4.首年租金按照挂牌成交价计算(不含免租期)。
5.实行反向报价,转让方服务费按节支金额的2%收取,受让方服务费以挂牌价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让方最低收费为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6.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项目提供的专项咨询、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项目融资、组织看样等咨询顾问服务,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服务费用,具体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7.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针对项目特定情况,需要委托并采用中介机构推广渠道,由中介机构征集和推荐受让方或承租方参与竞标的,按市场化原则确定中介推广费用,具体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8.经委托方在公告中明确或交易双方约定,双方交易费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担。
三、其他
本收费标准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挂牌的项目仍按原委托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产权〔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