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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产权交易项目交易须知
一、总则
第一条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据信息披露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产权交易项目公告。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公告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产权交易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产权交易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须知适用于股权、资产、增资扩股、出租等各类产权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须知所指“意向方”含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意向投资方等,“受让方”含受让方、承租方、投资方等,“转让方”含转让方、出租方、融资方等。
参与交易的意向方,应当遵守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本须知,并受此约束。
第四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申请人承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产权交易中心官网(www.nbcqjy.org)为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参与交易。
第六条 意向方同意以不低于挂牌价受让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报名项目。
二、关于项目资料查阅须知
第七条 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披露期内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条件要求。
第八条 意向方到产权交易中心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九条 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网上报名须知
第十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注册用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提交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心已按照信息披露申请人的委托对标的现状、已知的瑕疵及风险进行了披露,仅对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不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保证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等,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意向方在报名前应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交易相关事项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意向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表达信息不全面、错误或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第十四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资格条件不符对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手续,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联合协议需明确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出资比例及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七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中心关于行使优先权及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有效报名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已提交报名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二十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需为中文汉语文本为准。
四、关于通知事项的须知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将按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方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系统注册后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通知;
(三)通过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通知;
以上网站信息、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任一信息发送成功(产权交易中心以系统记录、短信发送回执等作为通知送达凭证),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邮箱等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意向方需在系统中实时更新联系方式,因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五、关于网上竞价的须知
第二十二条 意向方获得竞买资格确认后,应按照项目信息披露或竞价信息披露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意向方应慎重报价,报价指令输入报价系统并确认后即刻生效,不能更改或撤回。
第二十五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意向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购买资格、确认报价无效,并扣收其保证金,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关于交易成功的须知
第二十七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且无违约责任的,产权交易中心将在交易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确定受让方:
1.单一意向方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方的,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报价并产生报价,报价结束按报价结果确定最终受让方,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2.动态竞价/集中竞价方式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产权交易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拍卖方式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其他方式成交: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九条 公告期限届满后,若所有获得竞买资格确认的意向方均未报价的,以保证金到账最早的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成交价为挂牌价,同时仍视为交易成功。(若项目公告对本条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交易成功后,因受让方原因怠于推进交易进程或签订交易合同后无法履行的,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义务不能免除,应对交易相关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公告约定退还或处置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于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交易价款。(若项目公告对以上办理时间及手续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合同》对支付时间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关于构成违约的须知
第三十五条 若非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方或受让方将被视为构成违约,其所交纳保证金作将作违约金,不予返还(产权交易中心优先从违约金中扣除受让方的全部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若已支付交易费用,违约金全额划给转让方),并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1.不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2.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3.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4.项目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受让方违约致使转让方再次对本项目进行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产生的差额部分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
第三十七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