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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竞价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包括产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资产租赁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交易中心依据委托方申请的竞价方式,在产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后,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价人,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公开竞价,组织符合条件的竞价人参与竞价,产生最高报价及最高报价人的交易方式。
本规则所称意向方(包括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意向投资方等),是指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人(竞买人、竞租人、竞投人),是指在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提出交易(包括受让、承租、投资等)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方。
本规则所称的竞得方(受让方、承租方、投资方),是指除信息披露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交易标的的竞价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有效报价,是指网络竞价过程中,遵循竞价规则,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产生的最新报价。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最高报价,是指在网络竞价结束后,网络竞价系统中的最后一次有效报价。
第六条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与动态报价,集中竞价分为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报价期,是指竞价人竞争出价的固定竞价时长。在自由报价期内,竞价人可以充分报价,到固定竞价时长截止,自由报价期结束。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限时报价期,是指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延长竞价的时间周期,该周期由若干个限时周期组成。限时周期采用倒计时方式,倒计时结束前出现有效报价时,即开始下一个限时周期,直到在某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有效报价,则竞价结束。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起始价,是指网络竞价时的起始参数。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或拟募集资金金额、出租底价等信息披露的底价)。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加价幅度,是指网络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在有效报价(或起始价)基础上增加报价的最小单位额度。
第十一条 涉及优先购买(承租)权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承租)权的,在产生有效报价者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项目信息披露约定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竞得方。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活动提供平台的相关服务(包括业务咨询等),维护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协调处理在竞价活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网络竞价方式,并应在申请信息披露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信息披露的网络竞价信息包括竞价方式、成交原则、起始价、竞价时间和加价幅度等内容,一经设定不得修改。交易中心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设定竞价参数。
第十五条 加价幅度的单位应当与起始价的单位一致。
加价幅度即可以设置为固定幅度,也可以设置为阶梯式幅度。
第十六条 竞价人在参与竞价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则、项目信息披露及网络竞价系统设定的报价规则。
第十七条 竞价人应及时登录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价人报价后,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报价以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全部应价时间截止,除信息披露公告另有要求外,交易中心依据网络竞价系统结果确认最高报价及最高报价方交易即告成立。交易各方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向竞得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条 各竞价人在网络竞价期间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项目信息披露要求和本中心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集中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集中竞价,是指信息披露公告期届满后,当产生符合信息披露公告约定的竞价人数量时,所有竞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竞争出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集中竞价分为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两种类型。
第一节多次报价
第二十三条 多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条件,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报价时间内,进行竞争性、相互交替的多轮次报价。竞价结束后,网络竞价系统依据“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
第二十四条 多次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报价期一般不少于300秒,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120秒。
第二十六条 在报价期内,竞价人按加价幅度整数倍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络竞价期间产生的最高报价,除信息披露公告另有要求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竞得方。
第二节一次报价
第二十八条 一次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价人接受项目信息披露的交易条件,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报价结束后,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从所有符合条件的报价中确定最高报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一次报价的报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0秒。
第三十条 在报价期内,竞价人应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按正向报价或反向报价的规则,填报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
第三十一条 竞价结束后,除信息披露公告另有要求外,交易中心应向各竞价人公示报价及排序情况,符合条件的最高的竞价人为竞得方;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时,报价时间最先的竞价人为竞得方。
第四章动态报价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竞价人依据项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约定,从项目信息披露次工作日的0时起,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竞争性、相互交替、多轮次的报价。竞价结束后,网络竞价系统依据“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
第三十三条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报价期限,其中自由报价期的起止时间,一般自项目信息披露之日次工作日0时起至项目信息披露期满第2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180秒。
第三十五条 在报价期内,竞价人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单次报价不得超过加价幅度的20倍。
第三十六条 网络竞价期间产生的最高报价,该最高报价方即为竞得方。
第三十七条 涉及优先权及设置资格条件的项目不适用动态报价方式。
第五章串行竞价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串行竞价,是指资产包内多个子标的按顺序逐个进行集中报价的竞价方式。前一子标的结束后,根据系统设定的间隔时间自动进入下一子标的的报价界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包,是指多宗子标的打包信息披露,但分拆交易的项目。
本规则所称子标的,是指资产包内的分拆、单独交易的资产。
第四十条 串行竞价时,每个子标的项目进行独立的集中报价设置、报价要求参照集中报价规定,子标的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多于180秒。根据实际情况,串行竞价须用更短时间,应根据情况说明理由,但自由报价期一般不少于180秒,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60秒。
第四十一条 采用每个子标的收取交易保证金竞价的资产包,竞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当指定拟参与的子标的,并交纳符合相应要求的交易保证金,不适用串行竞价,每个子标的项目进行独立的集中报价设置、报价要求按集中报价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采用整个资产包收取交易保证金竞价的,竞价人在办理报名手续时无需指定拟投资的子标的,交纳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资产包内最低交易保证金要求。
第四十三条 采用整个资产包收取交易保证金竞价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过程中实时冻结。当竞价人在竞价过程中对任一子标的有效报价后,该子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份额或数额立即冻结。该竞价人仅能使用剩余的交易保证金份额或数额参与其余子标的的竞价。当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后,原有效报价失效,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份额或数额立即解冻。
第六章优先权行权
第四十四条 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应当满足同等条件。优先权人依法享有优先权,且应满足竞得方应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的交易条件,包括信息披露所载的交易方式、交易标的物、交易价格、交易场所、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交易保证金金额、办理报名登记等相同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明确优先权人的行权方式。优先权行权的方式主要包括过程行权、结果行权等。
第四十六条 过程行权(又称多次报价行权),是指优先权人在多次报价过程中,对其他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行使优先权。
结果行权(又称一次报价行权),是指在其他意向人一次报价阶段结束,产生最高报价,优先权人对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优先权人行权即为以普通竞价人有效报价的同等价格出价。
网络竞价过程中优先权人未行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采用过程行权方式的,在多次报价过程中优先权人可以行权或者报价,其他意向方只能在当前价格基础上加价,可如此往复,直至产生最高报价人或最高报价行权人,并产生相应的竞得方。
第四十九条 采用结果行权方式的,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同时征集到优先权人和其他意向方,其他意向方按价一次性报价方式竞价,竞价产生最高报价。优先权人不参与一次性报价,仅对最高报价决定否行使优先权,并产生相应的竞得方。
第五十条 结果行权由一次性报价期和限时行权期由两个阶段组成。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行权期。
第一阶段为一次性报价期,其他竞价人在报价期内进行一次性报价阶段,产生最高报价,报价期一般不少于600秒;
第二阶段为优先权人限时行权期,优先权人在此期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权并实施,行权期一般不少于600秒。
若优先权人未在限时行权期内行权,则最高报价的竞价人为竞得方。若优先权人在限时行权期内行权,则优先权人为竞得方。
第五十一条 有2个及以上优先权人均表示行权的不适用结果行权方式。
第七章保留价
第五十二条 转让底价(或拟募集资金金额、出租底价等信息披露的底价)原则上即为保留价,委托方不再设置保留价。
第五十三条 确需设置保留价(保留价高于转让底价),应到取得行为批准的单位的书面同意。交易中心、委托方应当对设置的保留价严格保密。
第五十四条 设置了保留价的,应在信息披露中对保留价适用情形、交易结果有效情形进行明确披露。
第五十五条 保留价是当次网络竞价中委托方同意达成交易的最低价格,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当次竞价不产生竞得方,当场次竞价失败(结束)。
第八章网络竞价的中止、终结
第五十六条 网络竞价结束前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可以中止竞价;网络竞价结束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中止交易:
(一)交易标的权属发生纠纷的;
(二)竞价人与项目委托方、其他竞价人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竞价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方或者其他竞价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价人弄虚作假,扰乱网络竞价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竞价人对委托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竞价系统因网络故障、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竞价参数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
(九)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涉及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十)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报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在排除中止情形或中止情形消失后,交易中心将按照原项目信息披露的竞价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交易中心通知委托方及各竞价人,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有效报价;无法继续竞价的,可重新竞价,报价期设置应当与中止前保持一致,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起始价为信息披露公告的底价。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活动终结:
(一)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价人均未报价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涉及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经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九章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则应对自己的竞价行为负责。
第六十条 竞价人对自己的竞价注册账户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价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交易中心竞价网络或服务器的用户,在该网络或服务器上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是竞价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价人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竞价人如因此造成交易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偿还部分,交易中心有权继续追偿。
第六十一条 因竞价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竞价人未及时关注委托方或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二)竞价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三)竞价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竞价人原因错误报价的;
(五)竞价活动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价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六十二条 因非交易中心原因中止及终结的,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委托方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六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委托方可向交易中心索要报价记录。
第六十五条 采用以降价幅度的反向报价,以价格最低者确定为竞得方的竞价方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司法拍(变)卖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参照本规则执行。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购代理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报价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中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