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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参与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 意向受让方、意向增资方等投资行为的意向方)的合法权益,保 障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平稳有序发展,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与 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项目方应当配合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和宣传工作。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外披露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通过多种途径向投资者介绍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交易流程和注意事
项等,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交易中心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进行市场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
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 易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 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交易风险、签署相关文件,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易申请、系统注册及认证等手续。
第六条 项目方应当依据本办法及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交易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
息,提示项目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 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项目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情况
进行监督。
第九条 交易中心妥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
料,并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适当
性相关的纠纷,协调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