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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甬产权〔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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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产权〔20222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一、股权转让类项目收费

交易项目类别

转让方收费标准

受让方收费标准

备注

股权转让交易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同一项目同一标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元。

二、增资扩股类项目收费

交易项目类别

增资方收费标准

投资方收费标准

备注

增资扩股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同一项目同一标的增资方或投资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元。

三、资产转让类项目收费

交易项目类别

转让方收费标准

受让方收费标准

备注

资产转让(含房产、土地、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同一项目同一标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收费最高限额均为100万元。

债权处置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的金额按0.1%收取

①挂牌底价部分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0万元以下,按0.1%收取

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0.06%收取

1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按0.04%收取

2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0.02%收取

5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0.01%收取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0.1%收取

③按标准费率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人民币收取。


罚没(上交)物品处置

免收服务费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四、资产(经营权)出租类项目收费

交易项目类别

出租方收费标准

承租方收费标准

备注

资产(经营权)出租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若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2.0%收取费用;

按总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计算溢出价

①租赁期2年(含)以下,按租赁合同租金总额1.0%收取;

租赁期2年以上按首年月租金的一半收取

②承租方服务费收费最高限额15万元

注:1.在本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免收信息发布费及公告费。

2.同一个转让方不同类型项目打包交易的,分别计算服务费,转让方服务费的总和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交易鉴证费按宗收取,2000元/宗。

4.首年租金按照挂牌成交价计算(不含免租期)。

5.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提供项目交易前的方案设计、可研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咨询服务时,提供参与转让方案制订或制作投资方的投资分析,协助转让方(增资方)起草有关法律文书,代办权证变更等服务,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复杂程度、难易程度、转让方(增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双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服务费。

6.实行反向报价,转让方服务费按节支金额的2%收取,受让方服务费以挂牌价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让方最低收费为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