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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甬产权〔2020〕8号
各部门: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19〕502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规定(甬价费〔2017〕4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进场交易,拟对甬产权〔2018〕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方收费标准
序号 | 交易项目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宁波大市范围内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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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国有产(股)权、金融类交易项目(不良资产除外)及大市范围外国有产(股)权交易项目 |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 可协商 |
3 | 金融不良资产 |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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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罚没物品处置 | 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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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产(经营权)出租 |
| 按出租年限内总溢价金额收取 |
同一项目委托方单向收费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收。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方收费标准
序号 | 交易项目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大市范围内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罚没物品处置 |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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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 | 按首年租金的半个月租金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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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国有产(股)权、金融类交易项目(不良资产除外)及大市范围外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项目 | 参照1类项目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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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不良资产 | ①挂牌底价部分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 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0.6‰收取 1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按0.4‰收取 2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0.2‰收取 5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0.1‰收取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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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受让方单向收费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