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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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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产权〔20208号  

各部门: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发改价格〔2019〕502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规定(甬价费〔2017〕4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进场交易,拟对甬产权〔2018〕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方收费标准

   

序号

交易项目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1

宁波大市范围内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2

非国有产(股)权、金融类交易项目(不良资产除外)及大市范围外国有产(股)权交易项目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可协商

3

金融不良资产

①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1‰收取

 

4

罚没物品处置

减免

 

5

资产(经营权)出租

  1. 未产生溢价,不收费
  2. 产生溢价,溢价部分的金额按2%收取
  3. 行政事业单位免收费

按出租年限内总溢价金额收取

同一项目委托方单向收费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收。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受让方收费标准

 

序号

交易项目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1

大市范围内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罚没物品处置

项目成交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万元(含)以下,按2.0%收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按1.5%收取

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含)的,按1.25%收取

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按1%收取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的,按0.4%收取

10000万元以上的,按0.15%收取

 

2

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

按首年租金的半个月租金收取

 

3

非国有产(股)权、金融类交易项目(不良资产除外)及大市范围外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项目

参照1类项目收取

 

4

金融不良资产

①挂牌底价部分的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如下:

5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

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按0.6‰收取

1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按0.4‰收取

2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0.2‰收取

5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0.1‰收取

②溢价部分的金额按1‰收取

 

同一项目受让方单向收费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