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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择优方式确定投资方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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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市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87号)、《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资企业在向交易中心申请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时,应在其提交的《增资方案》中明确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增资人应按所选择的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制定《择优方案》。当合格意向投资人合计认购数量超过增资人设定的增资额上限时,增资人应根据本操作流程和《择优方案》开展择优确定投资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择优方是指增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择优确定投资方是指企业择优方以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方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是指企业实施增资行为时,正式公告期满,在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下,在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公布的增资条件基础上,谈判小组代表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逐家或同时谈判,由增资企业选择达成最优增资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为最终投资方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议,是指企业实施增资行为时,正式公告期满后,在交易中心组织下,评议小组根据增资信息正式公告中公布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以分值确定投资方的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信息公告公布的相关条件,并自愿通过交易中心参与增资活动的主体。

 意向投资方获得资格预审并依照信息公告的要求缴纳保证金,经企业择优方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六条  企业择优方在向交易中心申请发布信息公告时,应在其提交的信息公告中明确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方式及主要内容。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公告所需投资方的,按公告确定方式进行择优。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等于公告所需投资方的,则由该合格意向投资方摘牌。

第七条  企业择优方应按所选定的择优方式制定《择优方案》。当合格意向投资方产生且符合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条件时,企业择优方应根据本办法和择优方案开展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

第八条  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竞价操作流程

第九条  交易中心是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竞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企业择优方应明确竞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确定投资方及其交易数量的规则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竞价方式分为一次报价和多次报价。

一次报价是指合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要求,在交易中心通知时限内进行一次报价,由企业择优方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的竞价方式。

多次报价是指合格意向投资方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要求,在交易中心通知时限内登录交易中心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或递减报价,由企业择优方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的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通知参加竞价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是竞争性谈判活动的组织者,并对竞争性谈判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企业择优方负责组建谈判小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谈判过程及谈判小组评议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谈判小组应按照本操作流程及《择优方案》的规定开展竞争性谈判,确保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合法规范、有序有效。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企业择优方应在《择优方案》中明确意向投资方响应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谈判小组的组成方式及其评审规则、谈判要点、谈判程序;竞争性谈判启动及终止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由企业择优方代表及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组建完成后,应当共同推举一位成员为组长,负责谈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专家人选应当从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专家库里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或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专家库中无与项目对应的专家,企业择优方可以推荐专家,经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报交易中心备案后确定为谈判小组专家。

按照本办法产生的专家人选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选回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产生专家人选。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1.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

2. 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

3. 根据择优方案与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

4. 根据谈判情况进行评议,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5. 编写谈判评审报告;

6. 配合企业择优方答复合格意向投资人提出的质疑;

7. 配合交易中心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 对谈判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根据择优方案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并在择优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交易中心,响应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响应文件的,交易中心不予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择优方案》规定的递交竞投文件截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意向投资人资格向谈判小组转送响应文件。评审完成后,响应文件正本交交易中心存档。

谈判小组竞投文件递交截止后按照择优方案内公告规定的时间里与合格意向人谈判。

第十九条  谈判小组应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择优方案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二十条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谈判小组要求合格意向投资方澄清或说明响应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合格意向投资方对响应文件作出澄清或说明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合格意向投资方分别或同时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平等的谈判机会。分别进行谈判时,应当在现场进行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谈判程序、内容须根据择优方案进行。谈判小组负责签到登记、会议记录,每次谈判均应当场形成谈判纪要,由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及合格意向投资方谈判代表签字。上述材料应在谈判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方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情况提交最终报价(含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自动退出本次增资或转让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投资方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意向投资人提交最终报价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意向投资人参加增资活动的相关情况,以及合格意向投资人名单;

2.对响应文件的审核情况及评价

3.每次谈判的情况;

4. 汇总合格意向投资人的最终报价情况;

5.评议情况记录和说明,对评判情况的分析评价;

6. 择优投资方建议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谈判小组一般在编写完成评审报告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递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评审报告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企业择优方。

第二十七条  企业择优方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并将择优确认结果及评审报告递交交易中心。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及评审报告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

第四章 综合评议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是综合评议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建综合评议小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议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综合评议小组负责根据本操作流程及《择优方案》的规定开展综合评议,确保综合评议活动的合法规范、有序有效。

第三十条  在择优方案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由交易中心组建综合评议小组。综合评议小组由企业择优方代表及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人选应当从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专家库里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或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专家库中无与项目对应的专家,企业择优方可以推荐专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确定为综合评议小组专家。

按照本办法产生的专家人选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人选回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产生专家人选。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应当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共同投票推选一位成员为组长,负责综合评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综合评议小组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下列职责:

1.综合评议小组成员不得无故退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按照该名成员之前产生的方法另行增补;

2.对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

3.独立进行评议,对评议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4. 配合企业择优方答复合格意向投资人提出的质疑;

5. 配合联交所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对评议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增资人应在《择优方案》中明确综合评议的权重分值体系、确定投资方及其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的规则、综合评议启动及终止的条件、综合评议的时间和程序安排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议分值体系由权重指标和指标分值构成。

权重指标一般包括竞投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市场、技术、管理、资源等内容。权重指标一般应采用定量指标,确需采用定性指标的,该定性指标应明确、客观、易判断、具操作性。

指标分值可以由基本分值和增加分值构成。

基本分值,是指对于一个权重指标,响应文件响应的条件接受或达到《择优方案》提出的条件时所应得到的分值。增加分值,是指对于一个权重指标,响应文件响应的条件优于《择优方案》提出的条件时相应得到的分值。

设置基本分值的,基本分值一般不高于该指标分值的60%。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分值可细化成几个级次差异分值区间。

竞投价格由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决定,竞投价格的指标分值一般不低于总指标分值的50%。

第三十三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根据择优方案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须详实、准确,并在择优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交易中心,响应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对逾期提交响应文件的,或者非合格意向投资方提交响应文件的,交易中心不予接收。合格意向投资方应对其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合格意向投资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在综合评议开始前由交易中心统一管存。评审完成后,响应文件正本由交易中心存档。

交易中心依照择优方案组织综合评议小组进行集中评议。

各合格意向投资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议当日由综合评议小组统一开封。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择优方案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应根据择优方案设置的权重分值体系,对有效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定,形成综合评议分值。

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议小组成员独立评定结束后,由综合评议小组组长对各成员的综合评议分值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并由综合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若出现合格意向投资方分值相同的情况,由综合评议小组与企业择优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并向交易中心备案。

综合评议完成后,综合评议小组将综合评议分值清单递交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即日起2个工作日内递交企业择优方。

第三十八条  企业择优方应在收到综合评议分值清单后,依照相关规定对投资方、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数量等进行确认,并将择优确认结果及综合评议分值清单递交至交易中心。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企业择优方书面确认结果及综合评议分值清单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择优结果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采用组合择优方式确定投资方的,交易中心可协助企业择优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择优方式的组合模式。

第四十一条  参与择优确定投资方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对参与择优活动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择优方案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