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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产权交易市场,加强资源集聚,促进平台建设,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5〕3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发〔2017〕80号)和《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二条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相关服务的法人。会员资格通过“自愿申请、本中心核准”的原则取得。
第三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普通会员指在本中心从事经纪行为的法人。专业会员指在本中心不仅可从事经纪行为,还具备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资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法律、资产评估、拍卖、招投标等配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拍卖机构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会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具备所从事行业所需的相关资质;
6.具有所从事行业所需的专业人员;
7.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会员需提交的材料
1.《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专业会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6.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之日起获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须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中心办理备案
1.法人名称变更;
2.法人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4.注册资本变更;
5.经营范围变更;
6.法人的资质发生变化。
第八条 本中心定期对专业会员库资料进行更新,更新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发布。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1.法人注销、解散的;
2.法人未通过年检的;
3.涉嫌违法违规的;
4.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充分利用本中心平台功能,开展相关专业服务;
2.充分享有本中心所提供的平台信息和服务;
3.按照本中心佣金分成规则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
4.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培训、论坛、研讨会、项目推介会及俱乐部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2.向本中心推荐非指令进场交易业务;
3.推广宣传本中心的挂牌项目;
4.确保向本中心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5.接受本中心对交易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佣金分成
第十二条 佣金分成原则
为鼓励会员积极开拓市场,凡在本中心开展各项交易业务(专业会员的非交易业务服务不在此范畴,例:律师服务、审计服务、评估服务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本中心申请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1.会员所推荐的项目在本中心成功完成相关产权交易业务且无纠纷的;
2.本中心收到可用于分配的佣金(扣除相关费用后);
3.会员提供合法的结算票据。
鼓励自然人积极参与本中心的业务拓展,自然人提取佣金比例按会员标准的一半计算。
第四章 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在本中心从事交易服务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交易规则,本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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