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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有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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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含工程、货物、服务,下同)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保廉增效,现就《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目资发[2013] 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国资发[2013] 37号,以下简称《通知》)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事项解释如:

    一、关于规范对象问题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以及国有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按《指导意见》和本解释规范大宗物资采购管理。

    (二)国有参股企业,可根据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协议),执行本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按照上市公司或企业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一)《指导意见》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集团、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次采购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列入采购目录内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

    (二)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和本解释,制订或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规范操作流程。

    l.企业集团本部《实施细则》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电子文档,下同)。企业集团应加强各级子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各级子企业《实施细则》或限额标准和采购目录,应报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执行,并由企业集团汇总后报送市国资委。

    2.企业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经企业集团审定后,由企业集团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三、关于小型采购平台建设问题

    (一)已建立小型采购平台的企业集团,本部及子企业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依法公开

招标项目除外,下同),应在小型采购平台中实施,也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产权交易中心采购。未建立的,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或借助产业相近,业务相关其他企业集团小型采购平台采购。

    (二)企业集团小型采购平台建设和运作,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规范的制度和高效的流程,完善场地设备等配套设施。

    (三)企业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信息,应在市国资委、企业网站,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相应网站公开,采购结果应在上述相关网站公告。

    四、关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物资采购问题

    (一)企业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主要是指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没备没施、原辅材料、备品备件、燃料电力等,以及商业类企业各种进销商品。企业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物资采购,应按照《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试行办

法(试行)》(甬国资[2019] 30号)要求,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本企业《实施细则》规范采购。

    (二)企业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纳入采购目录。

    五、关于采购方式种类问题

    企业纳入采购目录且限额以上大宗物资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询价采购、询比采购、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等方式,也可探索、应用线上采购等新方式。各种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具体操作流程应在企业《实施细则》中明确。

    六、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问题

    (一)企业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843号)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相关重要物资、服务等采购,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二)企业物资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可在企业集团小型采购平台、市产权交易中心,或企业所在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

    (三)企业可根据实际,制订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企业集团审核同意。企业有下列情形并比较分析后认为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报企业集团审核后,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等特种物资、服务采购,如网络安全、券商法务审计评估等。

    2.具有特殊性或个性化的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应急救援物资采购。

    七、关于采购地方小微企业和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服务)问题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 9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 125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采用单源直接方式进行采购;对列入《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和本市信用示范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招标采购金额在国家法定规模标准以下,且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八、关于探索建立企业供应商制度问题

    (一)企业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大宗物资采购,应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可以探索供应商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库,规范采购流程。实行合格供应商制度的企业,采购频繁、品种多样且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可以从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入同供应商,采用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等方式外其他方式采购。

    (二)实行供应商制度的企业,相关制度与操作流程,应报企业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九、关于企业《实施细则》制订几点要求

    企业应根据实际,制订符合本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一要明确管理范围对象,各级子企业一般均应纳入规范管理范围;二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订采购目录,设定限额标准,企业零星采购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三要细化各种采用方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四要明确责任部门,规范审

批流程和采购程序;五要加强采购预算控制;六要处理好规范采购与效率成本关系保廉增效,物资采购应重视性价比;七要梳理企业现有《实施细则》,与《指导惠见》和本解释有冲突或矛盾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十、市国资委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各功能园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指导意见》和本解释执行。

    十一、市国资委印发的《指导意见》和《通知》相关条款与本解释矛盾或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宁波市国资委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