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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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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近年来,随着一批商业地产项目的投入使用以及企业存量房屋开发利用,市属企业房屋出租日趋增多,租金收入不断增长,成为企业新的经济来源,但由于个别企业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着一些问题,且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属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外界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招租信息,接受企业职工和公众监督,防止违规出租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应按照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设立房屋出租明细台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决策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房屋出租行为。

三、企业房屋出租年租金收入超过 1000万元以上或出租建筑面积1000平方以上应纳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企业应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出租房屋。确实需要采取招商形式的,事先应通过充分的调研、比价,确定出租的基准价格和承租人资格。

五、企业房屋出租必须签订规范的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则上不得转租。租期超过五年或确需转租的,需经企业董事会决议。合同到期时要及时做好续租或房屋收回的验收工作。

六、企业应加强出租房屋租金收取和解缴管理,监督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租金及时、足额到位。租金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七、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督促承租人严格按治安和消防管理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房屋出租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企业要对出租房屋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市国资委将不定期对企业的房屋出租工作进行抽查。

20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