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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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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资局(办),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我市国家出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指全部由国有资本运营形成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二、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或实物资产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四、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六、市属企业相关事项审批权限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文件执行;县(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依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七、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在执行本通知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宁波市国资委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