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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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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宁波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以产权交易网络竞价系统为平台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其他公共资源类产权(权益)的交易活动、非国有集体产权的网络竞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网络竞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交易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

第5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依据发布的转让信息以及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各竞买人通过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网络竞价系统,竞争受让标的的交易行为。是指包括局域网网络竞价、互联网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的统称。

第6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方,是指对竞价标的拥有处分权或受托处分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7条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和网络竞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符合转让信息披露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按公告的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8条  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照竞价程序和竞价规则,经过竞价后由网络竞价系统确定的最高报价且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

第9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权,是指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并同等地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竞买义务的前提下,优先受让标的的权利。

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按法律的规定享有优先权;法律没有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行使优先权。

第10条  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有一次网络报价和多次网络报价两种方式。产权转让公告中应予明确竞价拟采用的竞价方式。

一次网络报价,是指竞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一次性报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网络竞价方式。竞买方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最高报价相同的,按照网络报价系统接受的时间的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

多次网络报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网络竞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时段内多次报价,报价结束时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网络竞价方式。

多次网络报价的报价时段由自由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组成。多次网络报价的自由报价时段是网络竞价系统中预设的一段竞价时间,此时段内,竞买人可以发送报价,也可不发送报价,自由报价时段结束后,系统进入限时报价时段。

多次网络报价的限时报价时段是在自由报价时段之外提供的补充交易时段,设一定时长的限时周期。在一个限时周期内如无人报价,则竞价活动结束;如有人报价即进入下一个限时周期,直到该限时周期结束无人报价为止。

采用多次网络报价方式的, 网络竞价的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竞价起始价,再次报价应高于前次报价(有优先权的竞买人除外),成为当前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约束力。每次加价金额必须符合竞价文件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此倍数原则上不超过20倍)。报价结束时,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但设有保留价时,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的不成交。

第11条  意向受让人符合信息披露的受让条件,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交易中心交纳竞价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并办理竞价手续后,取得竞价资格。

第12条  竞买人对报名申请竞价的个人或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13条  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通过自备终端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公共环境参与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应注意帐号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

第14条  竞买人应对其网络竞价帐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平台的用户,在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竞买人应对自己的帐户信息保密,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  竞买人应尽量在自由竞价期内充分出价,在限时竞价期内及时出价,避免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

第16条  竞买人在竞价活动中应及时关注交易中心的相关公告信息,并保证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有效畅通。

第17条  转让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

第18条  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则和程序组织网络竞价。产权人及其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可按规定对竞价活动进行监督。

第19条  竞买报价指令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由竞买人进入报价端后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认、发送。

第20条  网络竞价主会场设竞价主持人,竞价主持人根据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竞价开始时间启动竞价会。

第21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网络竞价,待故障排除后继续竞价;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的,应延期竞价,并另行公告:

(一)因临时性的电力中断、网络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交易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等导致竞价无法继续时;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当竞价过程中出现第21条所列情形时,由竞价系统的硬件或软件不正常运行所产生的竞价成交结果均为无效的成交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屏幕显示的成交结果、系统软件的短信成交通知等),交易中心不予确认,该成交结果所对应的标的将重新竞价或终止竞价。

第23条  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交易中心通知各竞买人,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24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和保证金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四)其他经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2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延期另行召开竞价会或改变交易方式,并予公告。

第26条  所有报价均在交易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网络竞价系统记录数据为准。网络竞价系统显示“数据验证”时,竞买人不得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网络竞价交易系统显示“本次竞价结束”时,本次竞价活动结束。

第27条  成交后,根据网络竞价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组织者出具《竞价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签署(不能当场签署的须在二个工作日内签署)。之后,买受人应按交易文件的要求和成交结果在交易中心主持下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将转让合同及相关文件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查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28条  保证金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有关保证金收退事宜按交易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第29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的履约定金(《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冲抵成交价款(交易违约的除外),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但竞买人有人为破坏、损坏交易现场设备、设施等造成交易中心损失,或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监管或司法部门等因交易异常情况而要求中心暂缓退付保证金的,相关竞买人的保证金在该损失得到弥补、赔偿后,或接到可以退付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30条  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竞买人未及时关注转让方或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2)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3)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4)因竞价活动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5)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

第31条  竞买人有如下行为时,其竞价无效,原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交易成交的自动转为履约定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损失的,竞买人仍负赔偿责任:

(1)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以其他行为扰乱竞价秩序或无故缺席,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3)竞买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引起竞价无效的;

(4)竞买人有效报价后,又要求撤销的;

(5)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

(6)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不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的或最终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7)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的;

(8)按法律规定竞买人应予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32条  买受人有上条第(4)至(7)条款情形的,转让方和交易中心有权提请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组织实施网络竞价。

第33条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或竞买人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交易中心有过错的除外。

第34条  交易中心有义务为交易各方保守秘密,依法维护交易各方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35条  本办法由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3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