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信用与产权市场(上)——基础理论部分

发布日期:        人气:

【编者按】

     中国产权协会今年正在进行“产权交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为配合这一课题研究工作,本刊特选发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刘兵同志的《信用与产权市场》一文,该文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对策方略部分”在本刊两期连载,希望对本行业的同志有所帮助。

     随着产权市场的不断发展,一些学者在研究产权、产权交易市场问题时,已经把讨论重点提到产权交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层次上。

1 信用基础理论

     信用,有作为道德的信用、作为能力的信用、作为货币的信用、作为金融的信用、作为信息的信用、作为组织的信用等6个不同的概念[1]。本文只讨论作为道德的信用和作为组织的信用。

     作为道德信用,是信用的内涵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文化广为传播,使诚信成为个人立身之本、企业经营之本、国家安邦之本,在意识形态上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内在动力。老子、孔子、孟子、朱子等都对道德信用提出过许多有深度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治理主要通过声誉约束和国家强制机制来实现。张维迎以重复博弈为出发点,探讨了上述两种治理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声誉约束与法律制度约束互为基础:好的法律制度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声誉;当人们不注重声誉时,法律制度的执行成本就很高[2]。而孙早等认为声誉约束更具有基础性作用[3]

     作为组织的信用,是指企业需要信用管理,行业需要信用管理,国际组织需要信用管理,而国家更需要对信用进行管理。美国主要依靠道德文化的支撑,依靠市场、政党间相互制约和社团协会的力量,依靠民主与法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我国建立信用体系的环境、制约因素、信息体系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政策建议。朱毅峰等人的著作,详尽地描述了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和相关功能[4]。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关于商品交换的伦理原则的表述中,就体现了信用和公平的核心地位。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讲到,使得交换能够正常进行并不断深化的基本原则即为诚信和公平。

2 产权与产权交易理论

     产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被人们提出和逐渐认识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也被法学界热烈讨论。现代产权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科斯(Ronald·H·Coase)为代表创立的。1937年,科斯发表了其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为产权经济学奠定了基础。1960年,科斯又发表《社会成本问题》,把产权正式纳入经济学的体系。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与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外部性”密切联系,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不确定性”、“外部性”,失信行为屡屡不止,极大地损害了市场主体利益,增加了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科斯指出了交易成本背后的产权界定问题。根据交易成本思想,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交易人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产权界定清晰,交易人之间用市场机制建立经济联系成本就低。反之则高。美国经济学家H·德姆塞茨(H·Demsetz)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规定其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他还认为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D·C·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既强调了产权的行为性(排他性行为),又强调了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系)。

     E•G•菲吕博腾和S•佩杰威齐综述了产权学者对产权的定义后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由上述各种定义可知,产权是一种主体通过客体而形成的经济关系,表面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规定了人们在相互交易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因而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减少外部性。

     在西方,除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之外,是没有产权交易市场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在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创造出来的,我国对产权交易的开山之作是1995年时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后任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院长的常修泽教授所著的《产权交易理论与运作》。

     湖北产权市场创始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原党委副书记何亚斌认为,“产权交易是资源配置的最高形式,产权交易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资本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改善,而且要实现经济资本与优质人力资本的最佳结合”[5]

3 产权与信用关系的理论

     关于产权与信用关系的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关于产权是信用存在的基础之研究。在这一问题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大多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产权是信用存在的基础。魏杰等认为,如果当事者根本不具备产权,就失去了谈信用的载体,是空谈信用。因此说,只有建立在产权之上的信用才有意义,也只有建立在产权之上的信用才稳定。马国海提出产权是信用制度的基础。他们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最根本的措施之一是要落实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建立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权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并使我国所有产权主体的财产都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后一点诉求已在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中得到确定。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是关于产权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作用的研究。专家普遍认为,产权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规则,而其作用力是通过保护产权以稳定预期和明确产权以维持交易的长期性。沈劲峰研究指出明晰的产权会使个人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使外部性内在化,同时使市场主体间的一次性博弈转化为可重复的长期博弈。

     何亚斌在《论产权市场信用风险防范》中对产权市场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综上可见,目前国内对产权交易市场信用建设基本上还没有更多人系统提出。随着国务院2011年11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出台,对各类交易所的整顿权授予了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备案,部分交易所设立混乱、执业混乱、违规失信等问题将被处理,有些交易场所将被取缔。因而,为保证产权市场可持续发展,对产权市场进行信用建设已是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是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涵盖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的方方面面,产权市场诚信建设,从专家呼吁变成了国家任务。

4 信用建设在产权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4.1 地位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强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产权市场作为重要的现代要素市场之一,发展日新月异,业务不断创新,与要素市场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因此,信用建设在产权市场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甚至关乎生死存亡的地位。

     4.2 作用

     信用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是非常重大的,主要表现在:

     4.2.1 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交易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确保信用的费用。包括信息收集成本(指交易对象等方面信息的费用)、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履约成本、机会成本等。如果交易各方信用水平普遍较低,不仅需要在交易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防范信用风险,而且事后发生违约索赔、诉讼、仲裁等纠纷的可能性也会增加,甚至影响成交率。反之,如果交易各方信用水平高,信用体系完善,各方面都能诚实守信,将减少交易过程中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如果能充分披露信息,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就能减少信息搜索成本。

     4.2.2 有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本效率。信用具有资源配置功能,可以实现对现有社会资本的更优化配置,自发调节资源流向。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良好信用来通过产权市场增资扩股筹集资金。转让方信用高,可以吸收更多意向受让方从而可以转让给最佳受让者,在竞争中形成最佳价格。受让方信用高,产权市场就可能给其提供多次交易项目机会,有利于其兼并重组实现跨越式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信用高,跨区域的项目信息就会更多地到该市场挂牌交易,扩大了市场交易量,推动了产权交易平台做大做优做强。这样,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就会大大提高。

     4.2.3 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信用作为金融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好的信用关系为金融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创造了条件。通过30年的发展,我国产权市场以其整体上较好的信用赢得企业的信任,社会各界的认同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中纪委的高度评价。财政部在2009年3月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最高法院在2011年9月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六条规定,“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产权市场交易及良好交易环境培育大有裨益,为信用体系更好服务于产权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金融安全。(待续)

刘兵

(作者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

注释:

[1] 李晓安、阮俊杰 《信用之路》[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 张维迎. 《法律制度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3] 孙早、刘靠柱. 《声誉约束、国家强制与企业的交易行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4)

[4] 朱毅峰、吴晶妹.《信用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何亚斌. 《对企业产权交易几个理论问题的再认识》[N]. 湖北日报,1999-07-08

[6] 曹和平主编,何亚斌、张承惠、李正希副主编.《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R].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