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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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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13年,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省人民政府纷纷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证券交易场所简称“区域私募证劵市场”,其职能是在本省区域内为中小微企业发行证劵、以非公开私募融资方式进行中介服务。其监管是省政府金融办,其行业指导为证监会。但是在设立初期由于定位不清,各地区域股权私募市场纷纷借用“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中心、股权交易所”之名称误导社会开展股权交易业务。近年来由于区域私募证劵市场功能、职责不清、监管失控、行业指导不力、各地区域私募证劵市场纷纷以股权交易之名,跨行、越职、违规、违法从事股权交易业务,造成国家公开的证劵交易、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全国各地区重大诈骗案件频繁发生,各地监管部门金融办受骗群众冲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5年12月11日,证监会通报区域私募市场假借股权交易之名从事股权交易非法。并澄清:“1、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2、其职能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3、其性质为非公开的私募融资交易场所;4、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同时告知社会公众:“对发现的非法行为,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017年1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确定、范围区域股权市场职能:“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明确指出了股权交易中心不得从事公开的股权转让业务。2017年5月3日证监会以发布《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2017]132号令),以法令形式对其业务范围、职能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定,再次规范股权市场行为,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区域性私募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在区域性股权私募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对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摘要:
第二条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青海省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第七条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股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
第十六条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第四条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

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的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活动;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还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对发现的这些涉非行为,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

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涉非活动,反映出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其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存在疏漏。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会已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切实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发现挂牌企业或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致使非法活动得以产生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私募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不是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发现有人公开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请不要购买,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并请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