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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产权交易机构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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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职责、属性等方面,存在模糊、不全面,甚至错误的认识。为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作一简要比较,明晰两者的关系,以供业内研究参考。

1.两者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

从实际情况看,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上都称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属事业单位法人。从其定位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者,不适宜直接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换句话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交易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各类交易都统一到这个平台来发布信息,按照相对统一的交易规则组织交易,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打个浅显的比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类似于一种市场平台,这个市场平台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是市场的管理者,自己本身不参与具体的交易相关组织活动。

而从全国范围内的产权交易机构来看,产权交易机构一般都称为“产权交易所”或者“产权交易中心”,绝大多数机构为公司制机构,属公司法人。从其定位看,产权交易机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公开挂牌的交易组织工作,其重要目标就是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综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产权交易机构分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于2015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5〕629号)明确提出: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在场所资源整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通知》(指63号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国有产权交易的正常开展,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应当利用好现有成熟的、市场化程度高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代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防止出现以行政性机构代替市场化场所的倾向。

2.两者的定位及职责不同

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晩于产权交易机构设立,属于新事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直接设立,由政府直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大趋势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应也不可直接介入各类交易活动,不能以行政手段介入市场行为,将行政活动与市场活动混淆在一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事业单位,为典型的公益性组织,其职责是接受政府的授权,履行政府延伸服务职能,因此,其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为各类交易活动服务,指导各类交易活动依法依规进行,而不得以整合之名直接取代或干预产权交易机构正常的履职活动。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设立的法定交易机构,法律法规赋予其从事组织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取代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数十年的实践表明,产权交易机构为国有资产在流转环节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交易平台。

按照63号文件提出的“整合平台层级、整合信息系统、整合场所资源、整合专家资源”的整合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职责应是率头完善管理规则、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63号文件不仅未提出“整合各类交易机构”的要求,反而明确强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这是准确理解63号文件的核心所在。如果超出63号文件的整合范围要求,则违背63号文件出台的本意,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相冲突。

3.两者的属性不同

按照63号文件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政府直接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本身不是市场相对方,不是中介类交易机构,而是为市场相对方、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核心职能是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通过对交易的监管,使公共资源在流转环节实现阳光、透明的交易,最终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果自身也置于具体的交易业务之中,必然会产生“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尴尬局面,这显然与63号文件的精神相背离。

由产权交易机构组成的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市场化平台,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手段组织实施交易(比如: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发布范围,尽可能地征集到更多的意向受让方;积极为交易各方提供具体的交易服务,同时也承担着作为交易机构的法律职责,独立承担组织交易过程中的民事责任,等等),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根本方向,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总要求,是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平台。数十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企业国有资产通过产权市场实现阳光交易,能最大限度地通过“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的平台功能,实现国有资产在交易环节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产权交易机构是两个定位、职能、属性各不相同的独立法人,两者各自独立运行。在此基础上,按照63号文件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产权交易机构需相互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合力做好分交易类别的统一制度规则、信息化建设、专家库建设、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等工作,顺利完成63号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