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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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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资发〔2023〕18号

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报告工作规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报告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宁波市国资委

2023年7月21日


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参照《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企业是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发生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市国资委及市属企业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违规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市级以上行业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处理,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

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市属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在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报送的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环境、维稳事件、网络舆情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市属企业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