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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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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国资发〔2023〕6号

各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党发〔2019〕55号)文件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国资发改革〔2019〕52号),结合委机关职能、处室设置调整变化实际,进一步理顺国资管理体制,持续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打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宁波市属国企,市国资委修定了《宁波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宁波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版)》(甬国资发〔2020〕4号)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集团和两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各企业集团结合实际对所属子公司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层层“激活”,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主体活力。通商集团授权事项暂按规范董事会建设企业集团和两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执行,其他授权事项根据运营实际逐步授予。已进行一企一策授权的规范董事会建设企业授权事项仍有效。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企业集团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融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走得远。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市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避免出现大的波动,确保授权放权平稳运行。

请各企业集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所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市国资委将加强指导督促,推动授权放权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宁波市国资委

2023年3月15日



宁波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

一、对企业集团的授权放权事项

1、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重要子企业失去控股权的除外)。

2、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企业集团取得核准管理单位资格后,由企业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集团决定核准。

4、决定非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5、决定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和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

6、决定除重要子企业失去控股权之外的产权公开转让和增资扩股公开交易事项。

7、决定除重要子企业失去控股权之外实施非同比例增资或减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降低的事项。

8、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重要子企业失去控股权的除外)。

9、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0、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1、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2、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3、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4、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5、决定公司发行一年期(含)以下期限的短期债券、所属子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对于企业集团发行的一年期以上期限的中长期债券,国资委仅审批发债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

16、审批本级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事项。

17、所属子企业的年金实施方案由企业集团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8、审批符合条件的子企业(上市公司除外)股权激励方案。

19、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0、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内部按比例担保事项(包括企业集团与所属企业的担保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不再报国资委备案,但不得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与担保人无产权关系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进行担保。(持续经营存在问题,经营状况不佳,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不佳的市属企业集团除外)

21、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负债水平高、财务风险较大的市属企业集团除外)。

22、竞争类企业集团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功能类企业,可实行备案制管理。功能类企业集团所属竞争类子公司可申请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

二、对规范董事会建设企业集团的授权放权事项

1、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按照全市规划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以及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市属国资国企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2、董事会批准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3、董事会决定在已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规模不减原则下,将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与计划内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4、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集团董事会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制度,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企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6、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以及所属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国企改革基金及其他市场化投资基金实施的股权投资退出有关事项,开展情况按年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两类公司试点企业集团的授权放权事项

1、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市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2、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新产业投资业务,报市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

3、董事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